19 2022-02

    噪音治理:这四大措施,还我们生活原有的宁静


     噪音治理:这四大措施,还我们生活原有的宁静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噪声污染问题逐步走进人们的生活,它严重干扰着人们的生活,降低了生活质量。据欧洲环境保护署指出,噪声的影响非常广泛,给健康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危害,已成为欧洲重要的环境健康问题,环境噪声每年造成约4.3万次入院治疗,90万例高血压,并与至少1万例过早死亡有关,还导致约800万人出现睡眠障碍,对学龄儿童的认知能力造成负面影响。我国城市中,居民对噪声污染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因此发生纠纷也逐年上升,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着眼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生活噪声领域的突出问题,通过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完善政府责任、加大了惩处力度,体现了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值得我们为立法部门的这一及时举措点赞。那么这部法律有哪些与我们切身利益有关的看点呢?

     一、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应主管部门对当地噪声污染防治负责

    根据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其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因此,法律实施后,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起责任来,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二、明确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严格监管、科学防治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将以用于居住、文化教育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噪声限值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到位

    主要措施包括 :(1)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3)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5)国家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活动,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6)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四、加大处罚力度,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防治措施到位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采取责令停业、关闭,以及拆除等措施。其中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有两个方面:

    (一)明确了新建设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1)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2)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二)住宅区内公共设备运营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2)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另外,居民或村民对于影响其生活的噪声污染除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外,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其生产生活及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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